民事行政检察处

 



1、对省院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作出立案、不立案、转(交)下级院处理决定。2、审查办理省院自立、下级院提请及高检院、省人大等交办、转办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提请抗诉和制发再审检察建议。3、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抗诉再审民事、行政案件,出庭履行抗诉机关职责。4、掌握全省民行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指导下级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开展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5、定期检查下级院民事检察部门案件质量、法律文书质量并通报。6、对全省各级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法律适用及政策问题请示的研究和答复。7、对下级院民事、行政办案工作的法律文书备案审查。8、制定全省民行检察工作要点和目标考评方案,完成对下级院的目标考核工作。9、研究、分析全省民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10、研究、制定全省民行检察业务相关工作制度、规章。11、负责民行检察工作信息的整理、传达、报送工作,定期编发工作信息材料,并报送省院和高检院。12、完成高检院和省院布置的综合性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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