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之一----举报线索受理分流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控告、举报线索初核岗、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岗和控告申诉来访接待受理审查等工作岗位案件办理工作流程,促进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省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举报线索受理分流
        省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接收的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应当自收到7日之内移送省院举报中心,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举报中心受理的省部级干部举报线索,一律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管理审查处理。
        举报中心受理的厅局级干部举报线索,涉及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厅局级干部举报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管理审查处理;
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且举报内容比较具体详实、有初查必要的,移送省院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审查处理;
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违法违纪线索,转送省纪检委或其它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举报中心受理的县处级干部举报线索,涉及中央、省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处级干部的举报线索,移送省院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审查处理;
涉及地市级党委班子成员和担任县级主要领导职务的举报线索,由省院举报中心直接向管辖市(分)院交办举报线索;
其他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转送市(分)院举报中心或其它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举报中心受理的检察干警违法违纪举报线索,移送省院监察部门审查处理。
        举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检察辅助人员负责登记、编号、录入举报线索管理系统。
        省部级干部举报线索、厅局级干部举报线索中涉及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厅局级干部的,由检察辅助人员填写《要案举报线索呈报表》,经举报中心主任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请检察长签批。
        厅局级干部举报线索,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且举报内容比较具体翔实的,由检察辅助人员填写《要案举报线索呈报表》,报举报中心主任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检察长签批。
厅局级干部举报线索,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违法违纪线索;纪检部门正在办理案件涉及的线索,由检察辅助人员填写《举报线索移送表》,经员额检察官提出分流意见,报分管副检察长签批。
        县处级干部举报线索,涉及中央、省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处级干部的,由检察辅助人员填写《省直处级举报线索移送表》,经员额检察官提出分流意见,报分管副检察长签批。
县处级干部举报线索,涉及地市级党委班子成员和担任县级主要领导职务的举报线索,由检察辅助人员填写《地市处级举报线索交办表》,经员额检察官提出分流意见,报分管副检察长签批。
        检察干警违法违纪举报线索,由检察辅助人员填写《检察干警举报线索移送表》,经举报中心主任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检察长签批。
        其他举报线索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检察辅助人员汇总,经员额检察官审查核对后转交市(分)院举报中心审查处理。
        举报内容不具体、没有可查性以及初查时机不成熟的线索,由检察辅助人员汇总,经员额检察官审查核对后按照存查、缓查处理。
         对经举报中心转出的举报线索,由检察辅助人员填录《举报线索明细表》与接收线索单位(部门)双方签字确认,办理线索交接手续。
        举报中心对交办的举报线索,采取实地督办、网络督办、电话督办、情况通报等方式进行督办。
        检察辅助人员负责存查、缓查线索、线索分流相关表格账册的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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