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之二----举报线索初核

 



举报线索初核
        初核是指对举报线索涉及的问题性质、基本事实等进行初步的核实,以便准确分流线索、服务侦查工作、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调查活动。
        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初核工作,包括提请初核、调查核实、移送立案、备案、举报答复、举报失实澄清、立卷归档等其他与举报初核有关的工作。
        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可以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充分的,可以提出初核意见,报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报检察长决定。
        举报中心对于受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属于举报中心初核的范围,员额检察官应制作《提请初核报告》,经举报中心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要案线索报检察长决定。
《提请初核报告》应当包括线索来源及反映的主要问题;初核理由及初核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初核范围及方向、初核方法和步骤、初核时限、组织保障工作安排、安全防范和紧急情况的处置、工作纪律等内容。
        初核应当查明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需要立案侦查;被举报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举报涉及的基本事实及其相关证据;其他需要通过初核查明的情况。
        初核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被举报人。根据案件情况,确需接触被举报人的,应当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对副厅级以上被举报人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初核可以采取询问、查询、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举报人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办案人员应当向被询问人出示工作证,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征得同意,可以对询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询问可以在人民检察院办案区、被询问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但必须保证办案安全。
        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以调取被举报人的通话记录,查询被举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资产信息,查阅和复制相关账目资料;经所有人或持有人同意,也可以调取相关账目资料。
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对相关材料及物品进行拍照、录像或者复制。
        根据初核需要,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商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以及举报人配合调查。
        初核应当严格执行办案安全防范制度,防止发生办案安全事故。
        办案人员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人员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初核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检察长批交或者决定初核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
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初核期限的,应当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初核结束后,由承办人员制作《初核终结报告》,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处理意见,经举报中心主任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认为举报的犯罪事实存在,属于检察机关管辖,需要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的,提请移送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认为举报的犯罪事实存在,但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提请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提请终结初核;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提请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处理。
        在作出初核结论十日以内填写《举报线索初核情况备案表》,经举报中心主任批准后,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
         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在作出初核结论后及时答复举报人。答复笔录应当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和举报人意见。
        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办理的过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
        对于不服检察院刑事不立案决定的复议申请或者申诉,进行实体性审查,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对于举报失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被举报人提出澄清要求或者虽未提出澄清要求,但本院认为有必要予以澄清的,在征求被举报人同意后,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为被举报人澄清事实:多次举报、集体举报,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因举报失实影响被举报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的。
         举报失实澄清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在一定范围内召开通报会;被举报人接受的其他澄清方式。
        举报失实澄清工作一般应当在作出初核结论一个月内进行。
        初核后对相关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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